今天,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篇关于《基层反映:春节市场经营乱象亟待关注 》范文,供大家在撰写基层反映、社情民意或问题转报时参考使用!正文如下:
每年春节期间,洗车、美发、餐饮、家政等行业纷纷涨价,出现比平常价格高几成甚至翻倍的现象。诚然,由于春节期间原材料价格上涨、员工加班工资高,处于卖方市场的商家提高销售、服务价格无可厚非,但在涨价过程中普遍存在的违法问题却不容忽视。
一是经营过程中未做明码标价。一方面,部分商家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前未明码标价,直到顾客准备付费时,才以“过年涨价”为由,收取高价,令顾客难以接受;另一方面,部分商家虽然已事先标明价格,但在收取费用时却进行额外加价,要求顾客支付标价以外的费用。商家上述行为,既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规定。
二是春节期间停用会员卡。该情况主要发生在洗车、美发等服务行业,顾客在办理会员卡时,会员卡上未标注春节期间不得使用的文字,商家也未进行提前告知,但在春节消费时,商家却停用会员卡并进行相当比例的加价,要求顾客支付现金,引起顾客不满。顾客办理会员卡应视为与商家的一种约定,商家在约定说明之外不给顾客使用会员卡属于违约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及第一百二十二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进行赔偿。
三是同行业商家串通涨价。三是同行业商家串通涨价。春节前,同行业商家互相约定以相同或相近的幅度涨价,操纵市场价格。例如有洗车店老板们自发建立一个微信群,在群里互通有无,春节前一周同时把价格上涨至50元或60元。如果有人坏了规矩,就会遭到同行的排挤,甚至被踢出群。商家串通涨价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之规定。为净化市场不良风气,维护市场合法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基层认为,可以从以下三点工作出发,对每年的春节市场进行整治。
一是对经营户加强警醒。每年春节前一至两个月,通过组织培训讲座、上门告知等形式,警示商家避免不明码标价、停用会员卡、串通涨价等违法行为,指导商家规范经营,要求商家就相关问题签订承诺书,并将承诺书张贴在店内。
二是对消费者鼓励维权。春节期间,消费者“怕麻烦”,认为过年“和气生财”,“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在消费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选择容忍的态度。在此可以通过电视、报纸、微信公众号等宣传媒介进行维权宣传,鼓励消费者进行消费维权,在消费过程中保留证据,对不良商家进行举报投诉。同时,消协人员在春节期间积极做好调解工作,为消费维权营造良好氛围。
三是对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每年春节前后,开展一次针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执法专项行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商家进行查处,震慑市场不良商家,打造一个合法经营、合理涨价的春节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