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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罪犯分级处遇制度的问题与出路

时间:2024-07-07 15:48:28
新形势下罪犯分级处遇制度的问题与出路(全文共9717字)

新形势下罪犯分级处遇制度的问题与出路

 

分级处遇是指依据罪犯改造表现,服刑时间和剩余刑期长短、犯罪性质、恶习程度,将罪犯分为不同级别,并按照级别实施宽严有别的处置和待遇制度。《监狱法》第39条规定:监狱根据罪犯的犯罪类型、刑罚种类、刑期、改造表现等情况,对罪犯实行分别关押,采取不同方式管理。1991年10月,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出台《对罪犯实施分押、分管、分教的试行意见(修改稿)》,首次正式将分级处遇制度推向全国。2005年12月中央政治局常委、政法委书记罗干在讲话中提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分级处遇成为贯彻中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制度。

随着社会的发展,监狱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对监狱执法和教育改造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分级处遇制度作为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目前明显滞后于实践需要[1],其分级处遇标准粗放、激励效果不明显、罪犯关注降低、可实行性不强等问题,导致分级处遇制度如同“花瓶”,华而不实。随着《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实施,监狱新收押罪犯中病残犯和余刑1年以下的罪犯比例逐年增加,犯情结构发生深刻变化,因此创新与完善罪犯分级处遇制度,是确保监管安全,提高改造质量的必然选择。

一、分级处遇执行现状

课题组以某监狱为研究对象,比照该监狱分级处遇实施文件,对非常具有代表性的某监区全体服刑人员共500人进行了定量分析,具体情况以图表的形式呈现如下:

(一)罪犯构成分析

表1  罪犯年龄分布

年龄段

20岁以下

20-30岁

30-40岁

40-50岁

 50-60岁

60-70岁

70岁以上

人  数

……此处隐藏4070个字……幅度为最大化。

     (2)生活上的宽裕:狱内消费;除了监狱认定有危险和威胁的物品不能消费以外,宽管级别罪犯都可以消费。生活待遇;监狱在罪犯中心食堂设立宽管食堂窗口,比如在宽管窗口按照《监狱法》规定的食物量以外可以增加菜品的多样选择化和自主化,超出的生活费用可以由监狱在罪犯的生产劳务费给予补给,或者罪犯自行选择生活消费。同时和监狱严、普管窗口相比食量和菜品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内有最大值的区别,体现“宽严相济”的“处遇”。

    (3)享受亲情的宽待:通信、会见、同居的控制程度,每个星期都可以享受其中一种亲情上的宽待,尤其是离监探亲和同居的奖励制度,《监狱法》也有明确规定:“被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离开监狱不再危害社会的,监狱可根据情况准其离监探亲。”目前大多数监狱对宽管级别罪犯都是在通讯和会见的时间增加,对同居和离监探亲的奖励却没有过多的运用,比如同居,在法律的边缘上活动的词语,允许罪犯同居就可能会带来与监狱管理以外的管理成本,甚至会带来法律官司。我们认为可以应当将同居和离间探亲作为宽管待遇的常用性激励机制,尤其是针对短刑期的宽管级别罪犯,就像长刑期罪犯需要记功减刑一样,一个月内只要符合各种宽管需要的条件可以放假探亲一至两次等,春节离监探亲只是宽管处遇的一种形式,比如:某罪犯被减刑两年,余刑还有半年,经过监狱的审核,该犯确定为宽管级别,还有现在余刑只有一年的罪犯都要交监狱执行,针对这些罪犯,可能由于分级处遇的不健全,他们在剩下的日子里可能就是“混刑度日”,按照罪犯的话就是:“等待时间,混出监狱”

(4)各种环境中的宽敞:在宽管型监区的大环境上注入健康型、园林化的理念,扩大绿化隔离带,大面积铺设草坪、种竹栽树,扩展罪犯的活动场地、修建百花园、设置大批盆景,张贴字画,陶冶罪犯情操。让这部分罪犯在天蓝水清、草绿花秀中体验到“宽”管。同时还可以建立罪犯生活指导网,里面可以有教育、查询、咨询、娱乐服务等系统,能够让其在线学习、服刑生活指导、热点讨论、热线咨询、视频教育等功能。
     (5)劳动技能上宽展:为罪犯劳动改造和刑满后的生计服务,接受职业技术教育的时间和内容,根据处遇等级的情况变化情况调整。按照“干什么,学什么;学什么,训什么”的原则,提高服刑人员劳动技能,培养一批技术能手,构建以“就业率”为目标的职业技能培训体系。监狱通过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把握社会就业脉搏,向服刑人员传播社会就业信息,把服刑人员的学习愿望与社会就业需求有机结合起来,努力提高服刑人员的再社会化能力,立足于“巩固改造成果,解决思想问题,指导适应就业,帮助融入社会”这样的理念来宽展劳动改造。    严管型处遇结构:

  1、对严管型处遇本质的认识需要提升。在现代化文明监狱条件下,奉行文明管理,“人文管理”“人性化管理”等新的理念,大力推行文明执法和狱务公开,严禁民警体罚、变相体罚罪犯,严格规定了对罪犯使用警戒具的条件和程序等,这有效地防止了监狱民警任意违规执法情况的发生,保障了罪犯的基本人权,我认为在对罪犯管理和教育体系中违规罪犯的强力惩戒措施已经出现缺乏状况,出现了对罪犯权利保障要求的提升和对罪犯(特别是常习性违规罪犯)惩戒力度降低的强烈反差,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教育改造手段强度的相对弱化,既不利于改造罪犯(特别是经常性违规罪犯),达到刑罚的个别预防目的,也不利于建立良好的狱内改造秩序。这样下去“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的政策在落实上就失去了真正的含义。比如:经常性的违规罪犯多是那些亲情观念淡薄或家中已无至亲、刑期相对较短或者刑期相对较长、价值观念严重扭曲(如为逃避劳动、自伤自残、抗拒辱骂顶撞民警)、多次进监狱、多次被禁闭处罚的罪犯。因为没有严管处遇的具体标准(或者严管处遇的标准与宽管处遇的标准差距不大),那么对于罪犯管理的手段更多的依仗于“说服教育”,手段上更加单一,管理成本增高,管理效率降低,其根本原因就是因为我们对罪犯改造的激励措施太单一,且力度不大,不能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比如行政奖励和刑事奖励对刑期较短不需要减刑的罪犯或自身责任感较差不想减刑的罪犯基本上起不到激励作用;行政处分由于不影响实际执行刑期,对短刑期的罪犯震慑作用也非常有限;刑事处罚又由于门槛太高,没有明显的震慑作用。因此在现实罪犯的管理中,那些不需记功减刑的短刑期罪犯和限制减刑的罪犯由于正反向激励都比较小,往往造成了“这部分部分罪犯无法改造”的现象,他们大规不犯,小规不断,劳动消极怠工甚至暗中破坏生产等等,就会让直接管理罪犯的一线民警感到非常棘手。我们认为这部分罪犯就应该纳入“严管型”强制管理,严管型监区就是高度戒备的监区,从而达到惩戒、控制、警示、教育的功能,让其他级别的罪犯有一个良好的监管改造环境,从而达到其他监区用充分的警力来组织劳动改造和教育改造,是“宽严相济”和“区别对待”的刑事政策在监狱落实的具体体现,是“分级处遇”的中不可缺少的部分。

 

 

参考文献

[1]  阎循店.监狱新体制下罪犯分级管理机制构想.中国司法,2007,11.

[2]  腾满,戴卫平.新形势下我国罪犯分类制度的完善.中国司法,2011,4.

[3]  林进文,吴月悦.分级处遇制度的困境与出路.新西部,2010,20.

[4]  蒋汉渊.对罪犯分类管理模式的思考.中国司法,2004,7.

[5]  崔樱花. 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在罪犯改造中的贯彻和运用. 法制与经济,20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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